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0,投簡,231,201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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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231號
原 告 龍甲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芬
訴訟代理人 蔡儷琪
被 告 民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敏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承攬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保留款,而依兩造所簽訂之工程合約第十九條爭議處理三、約定:「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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