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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282號
原 告 嚴麗妙
原告與被告許文憙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4,365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13,8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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