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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鍏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桂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皓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正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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