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0,投簡,368,2012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368號
原 告 楊曉雯
蔡婉薰
蔡有岳
原 告 蕭紅珠
林志學
林哲瑨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靖雯

主 文

原告蔡有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補正起訴狀上原告蔡有岳之正確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及被告林易蓁、尚莛皓、林聖皓、李存耀、蕭家銘、林于婷、唐景芳、曾泰綸、陳盈如、劉淑雅、張梓楹、林圳雁等十二人之正確住所或居所,並附最新戶籍謄本證明之,逾期即駁回其訴。

其餘原告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補正前項被告十二人之正確住所或居所,並附最新戶籍謄本證明之,逾期即駁回其餘原告對前開被告十二人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六人對被告林易蓁等十三人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原告蔡有缶」,事實及理由欄又記載為「蔡有岳」,經本院通知後又未到庭,是原告正確姓名為何已難確定。

又本件被告除被告劉寶月以外,其餘十二人經本院通知後均未到庭,且其中被告張梓楹送達不到,而被告林聖皓、李存耀、唐景芳、曾泰綸、陳盈如、劉淑雅、林圳雁等人則為寄存送達,其餘被告林易蓁、尚莛皓、蕭家銘、林于婷亦非本人收受,而原告又未提出前開未到庭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供本院核對前開被告之住所或居所是否正確,是否已合法送達。

是原告起訴狀即未具備法定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及未到庭被告十二人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