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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47號
抗 告 人 鍾榿
抗告人與相對人塔碧間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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