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映君
相 對 人 陳雙全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9年12月3日對相對人所發左營菜公郵局第001164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4年2月22日將其對相對人之一切債權讓與予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復於99年9月20日將上開債權讓與予聲請人,聲請人即依民法第297條將該債權讓與之事實以掛號郵件向相對人之戶籍住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予相對人,惟遭郵政機關通知遷移不明而退回,致使該通知函件無法送達,為此乃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聲請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讓與公告、退件信封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而退件信封上已據郵務機關註明「遷移不明」,堪認相對人已屬行蹤不明。
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上開相對人之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