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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蘇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信男等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即林陳秀美後代全體子孫之姓名、住居所、繼承系統表、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按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民事訴訟法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民事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林陳秀美後代全體子孫之姓名及住居所,其書狀與首揭條文規定之程式不符,自非合法。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聲請人限期補正如主文所載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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