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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埔小字第24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被 告 劉秋景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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