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1,埔簡,116,2013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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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埔簡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洪祥順即事外桃源渡假山莊民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境農場間

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475,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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