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1,埔簡,170,201305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埔簡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張勝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瑞卿、游瑞銘、游瑞源、游瑞芳、游瑞禎、
游瑞祺、游瑞榮、游瑞娟、游陳燕琼、蔡文鍊、蔡慧鈴、蔡文鈺、蔡慧錡、鄭游聰敏、游龍珠、游余瑞芳、游雅苓、游雅玫、游弘志、游幸珠、游明昌、游明宗、游明鳳、張如佩、張如怡、張林淑媛、張世佑、張采蘋、張安慈、張明芳、林燕萍、潘勝章、潘明宏、潘彥似、王林立、呂國輝、吳淯霈、黃俊棋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236,3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