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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埔簡字第51號
原 告 薛鳳英
被 告 張武埄
上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埔里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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