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1,投家簡,1,2012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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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家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林炎輝 住南投縣南投市○○路00巷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彩慧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1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211,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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