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1,投小,313,201212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投小字第31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趙景武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2段182巷3弄33被 告 林虹君即林東亮之繼承人
被 告 林素妃即林東亮之繼承人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黃秀旗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毓咸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 巷00號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對於民國101 年11月30日本院所為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101 年度投小字第313 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1 年11月30日宣示判決,惟本院前揭判決認原告就違約金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請求過高,應酌減為按每年百分之二計付違約金,超過部分,認無理由,不應准許,就此部分漏未判決駁回,爰依被告聲請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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