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1,投小,361,20121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投小字第36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賴沛興 住臺中市○○區○○路○段00號3樓
被 告 林宥羽即林湫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捌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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