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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小字第375號
原 告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訴訟代理人 胡雅惠
被 告 李紅梅
訴訟代理人 李金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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