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1,投小,376,20121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投小字第37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住台北市○○區○○路0號1樓
訴訟代理人 李欣潔 住台北市○○區○○路○段00號B1
簡旻毅 住同上
被 告 黃敏惠 住南投縣竹山鎮○○路000號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1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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