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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投小字第56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賴怡文
簡旻毅
被 告 林秋芬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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