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24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江美玲即震興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卞英傑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光發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儀泉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複代理人 楊世安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樺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少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8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光發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說明於靜電膜上印刷白色花紋之流程(即白色花紋係印製於靜電膜與離型紙貼合面或另一面?如係貼合面,是否需先將凱強公司送來整捲已貼合之成品撕開後於靜電膜上印刷白色花紋,再將印有白色花紋面之靜電膜與離型紙貼合後捲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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