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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簡清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瀚霖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給付居間報酬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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