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1,投簡,265,201301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簡清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瀚霖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給付居間報酬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