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37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被 告 司貴美即司艾玄
司秋芬
司秋蘭
上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