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1,投簡,375,20121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375號
原 告 湯明正 住南投縣南投市○○路○街00○0號4樓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住臺中市○區○○路000 號5 樓
上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陳明係因設於臺北市○○○路○段000 號之聯邦商業銀行向其催討帳款,故以之為被告提起本訴,依民事訴訟法第6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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