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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投簡字第382號
原 告 凱撒綠景大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宏明
訴訟代理人 吳宗憲
被 告 陳玉霞
上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101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柒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原告所管理之凱撒綠景大地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依該大樓管理規約之規定,應按期繳納管理費,每期管理費新台幣(下同)1799元,惟被告自96年7月起至101年8月止,共積欠管理費共計10萬7940 元,經原告以郵局存證信函催告繳納,被告均置之不理,爰提起訴訟,請求被告給付10萬79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管理規約、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欠繳管理費明細、郵局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係系爭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管理費已達二期以上,經原告定期催告仍未繳納,已如前述,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萬794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1110 元,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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