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1,投簡,43,2012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43號
原 告 吳進成
被 告 張軼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6月21日上午10時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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