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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亞男
代 理 人 林茂盛律師
複代理人 黃燕光律師
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潘鳳珠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潘連金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數提出起書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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