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2,埔小,7,2013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小字第7號
原 告 國立台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亞男
訴訟代理人 林茂盛律師
被 告 余榮昌
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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