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2,埔簡,99,201307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簡字第99號
原 告 黃朝閔
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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