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2,埔簡調,19,201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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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簡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謝以昱
訴訟代理人 李嘉嬴
相 對 人 周文筆
訴訟代理人 周國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國評為被告之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周國評,前經本院許可在案,茲因周國評非大學法律系畢業,且於本院102 年7 月25日會同兩造及地政機關人員履勘現場時,不作正當法律程序之主張或陳述,而故意誣指:「法官有錢可拿」等語,公然侮辱法官,有本院勘驗筆錄可稽,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爰依首揭規定,撤銷其為本件訴訟之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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