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2,投小,144,2013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投小字第14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林松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2 年5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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