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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投小字第155號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蔣文敏
被 告 黃雪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2 年5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參仟柒佰捌拾捌元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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