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2,投小,158,2013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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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投小字第15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賴宏宗
被 告 吳政宣
法定代理人 徐宜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2 年5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自被繼承人吳明杰所繼承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自被繼承人吳明杰所繼承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吳明杰於民國93年9 月9 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30,000 元,約定於98年9 月9 日清償,按年息15%計算利息,詎吳明杰僅繳付利息至97年11月8 日,尚積欠本金25,929元未清償。

吳明杰已於98年1 月5日死亡,被告為吳明杰之繼承人,並已依法辦理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其得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明杰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25,929元,及自97年11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則以:伊沒有繼承任何財產,並有聲請限定繼承等語置辯。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限定繼承之繼承人,仍應繼承被繼承人之債務全額,僅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度,負償還責任,即限定繼承人非無債務,僅其責任有限而已;

限定繼承債權人,得就債權全額為裁判上及裁判外一切請求,惟債權人起訴請求,繼承人如提出限定繼承之抗辯時,法院應為保留的,即於繼承財產限度內為給付之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992號、86年度台上字第258 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總約定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放款帳務明細查詢、本院101 年12月20日投院平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當事人資料清單、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限定繼承之繼承人,仍應繼承被繼承人之債務全額,僅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度,負償還責任,即限定繼承人非無債務,僅其責任有限而已,是被告仍應於繼承財產之限度內對原告負清償責任。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明杰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1,000 元,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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