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2,投小,218,201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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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投小字第21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卓勝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於102 年7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貳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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