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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投小字第22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葉棟元
複代理人 秦旭風
被 告 何嘉偉
何貹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2 年7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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