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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廖志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拆屋還地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1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核定為799,6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合計1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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