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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124號
原 告 蔡純輝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玉梅
被 告 沈鎮雄
訴訟代理人 向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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