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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141號
原 告 何玉梅
訴訟代理人 林孝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宜信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零貳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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