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陳定福
連宜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405,3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