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2,投簡,219,201307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219號
原 告 林英進
被 告 蕭清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4 樓之6 ,且依卷附協議書兩造並未約定系爭債務之履行地,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及協議書各1 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兩造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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