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50號
原 告 莊文海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巧汝間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400 元。
然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保單要保人及受益人名義變更為原告,惟未釋明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何,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