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3,原投簡,1,2015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原投簡字第1號
原 告 全明山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複代理人 歐連中
被 告 賴邱勝華
賴駿宥
賴謙聚
賴沛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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