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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投小調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復華、莊濠謙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蘇復華積欠聲請人新臺幣50,723元,迄今未償還,相對人蘇復華以贈與為原因將其所有坐落南投市○○段000○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莊濠謙,使自身限於無資力狀態,因而侵害聲請人之債權。
為此請求就相對人蘇復華、莊濠謙間就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相對人莊濠謙應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0年3月29日所為之所有權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於相對人蘇復華名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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