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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投簡調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李曉雲
聲請人與相對人馬慈翎即馬素蘭、高桂花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馬慈翎即馬素蘭積欠聲請人新臺幣211,488元,迄今未償還,據料相對人馬慈翎即馬素蘭之被繼承人死亡後,相對人因積欠聲請人上開債務,恐繼承後遭聲請人追索,遂就被繼承人所遺有之南投縣埔里鎮○○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85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與其他繼承人即相對人高桂花協議分割遺產時,將系爭不動產全部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高桂花,致相對人馬慈翎即馬素蘭均未分得。
相對人馬慈翎即馬素蘭將應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權利無償移轉與相對人高桂花,使自身限於無資力狀態,因而侵害聲請人之債權。
為此請求就系爭不動產相對人間以遺產分割原因於民國102年5月27日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於102年7月2日所為之物權行為均撤銷。
相對人高桂花應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登記,回復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係屬須由法院以形成判決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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