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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小字第148號
原 告 陳翔崧
被 告 蘇聖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0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律羅佛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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