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3,埔小,178,20141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小字第17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潘麗雪
被 告 張景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巷0 弄00號,有原告所提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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