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3,埔簡,102,201508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簡字第102號
原 告 林棋
訴訟代理人 林家弘
被 告 周啟明
訴訟代理人 張英一律師
複代理人 謝宏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104 年1 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六行至第十行及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第二項(四)中關於「…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標示區域A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B1、C1、D1、E1、F1、G1、HI、I1、J1、K1、L1、M1、N1、O1、C 如附表一分別所示面積之茶園、茶樹、空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標示區域A、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X 、Y 、Z 、A1、B1、C1、D1、E1、F1、G1、HI、I1、J1、K1、L1、M1、N1、O1、C 如附表一分別所示面積之茶園、茶樹、空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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