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3,埔簡,128,20150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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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簡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睿祐即范洲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32,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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