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3,投小,257,201409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小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秋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石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5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