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3,投小,322,201409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32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彭俊傑(原名彭天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3 年9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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