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32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莫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於103 年9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