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小字第38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原告與被告洪孟束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40元,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340 元外,尚應補繳6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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