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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41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一霖
被 告 黃志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3 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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